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排放量核查

VOCs来源广泛,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源、生活源。

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、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,油类(燃油、溶剂等)储存、运输和销售过程,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,涂装、印刷、粘合、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;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、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。

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,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,简称VOCs。

(1)20℃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,或者101.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℃的有机化合物;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;但不包括甲烷。

(2)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,或者上述(1)项有机化合物。

(3)非甲烷总烃—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,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(以碳计)。

(4)实测法—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,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。

(5)公式法—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,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。

 

(6)系数法—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,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。

(7)物料衡算法—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,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,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